Sunday, April 24, 2011

[道德伦理] 从基督教伦理浅谈战争课题

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一、引言

战争为人类带来无穷祸害。
战争是人类有史以来的问题,它不因文明的演进而化解,反而日趋严重和复杂;尽管在21世纪的今天,有许多反战份子走向街头抗议,继而掀起一股反战热潮,但仍然无济於事,阻止不了战争的爆发。纵然如此,一般人深知战争带来无穷祸患,因此坚持和平为生命的理想。可惜,理想归理想,在现实的生活中,各类战争此起彼落,和平的日子似乎渐行渐远。

无论如何,现代人对战争持有不同的看法。作为一名基督徒,当必需为战争立场表态时,是置之度外?还是随波逐流呢?我认为,面对这个棘手问题时,必须有信仰伦理作为理据,这样才能符合圣经原则,以便作出关键性决定。由於战争课题广泛,本文只锁定传统正规战(Conventional War)范围内讨论,并从圣经依据、基督教伦理切入,务求对此项课题有效全面的了解。

二、战争的圣经依据

针对战争此项课题,圣经没有提供支持或反对的绝对答案。基督教伦理学者Attwood认为,旧约描绘上帝引领以色列人争战,而新约则呈现耶稣是和平赐予者。事实上,新旧约都论及战争课题,导致基督徒出现意见分歧。因而,从圣经中寻找战争原则应用的现实环境中,是一项棘手的难题。有关战争的经文根据,可从下文略见一斑。

2.1 旧约

关於旧约的战争论证,某些学者引述洪水后上帝对挪亚说的话:“流你们的血,害你们生命的我必向他们追偿……流人血的,人也必流他的血;因为上帝造人,是按著他自己的形象”(创9:5.6),由此看来,战争视为一种“以血偿血”的行动。后来,亚伯拉罕为了救罗得而向诸王宣战(创14)、大卫在登基前曾经与非利士人作战(撒上23:1)等经文,成为一些学者支持战争的基础。

此外,当以色列人过红海后,摩西带领他们歌颂上帝,宣称“耶和华是战士”。在约书亚的时代,以色列人进入迦南后杀灭该地七族,也成为主战派学者的论据。基督教伦理学者Kaiser形容,在消极方面,上帝使用战争作为审判的途径;而在积极方面,神用战争作为实现列祖应许的媒介。不过,他补充,上帝对战争并非视而不见,对於惨无人道的军事行动,他给於严厉的谴责并发出判语(参赛10:15-19)。

我们必须了解,当以色列人按上帝吩咐把敌人杀尽,他们只是工具(出14:14;10:14,23:10);他们除掉迦南人,不是由於他们本性残忍,只是执行上帝的命令而已。同时,灭绝敌人有其范围或界限,以色列人将指定的几族或某国灭尽,并非不分皂白杀尽一切敌人。其实,以色列民族常受到外国侵略,只有两次是他们主动攻打别国;第一次是他们过了约旦河,进攻耶利哥和附近的城市,第二次是大卫作王时,曾攻取邻近各国。从上述角度来看,旧约战争有其肇因与独特情景,我们绝不可断章取义,作为主站或反战的凭据。

2.2 新约

从新约来看,耶稣是以弥赛亚的身份来到世间,以爱应对当时的暴政,跟奋锐党截然不同,从而为犹太人立下社会伦理。伦理学者马特生(Martensen)认为,耶稣虽未明说反对战争,但他整个思想的精神是不能与战争调和的(参太5:9223944),他秉持以前时代先知的理想,都是一个无战争的世界(赛2:4;4:1-5)。

马特生的说法不无道理,可是不能忽略耶稣的其他言行,他曾命令门徒卖掉外衣去买刀,显然是为当时自卫用途(参路22:38)。由此推论,虽然耶稣责备用剑作为侵略之时,也赞成主张用剑自卫,在社会的事务上用武力来保护生命。至於耶稣本身,他来到世上的使命是为世人受难,所以他不可以抗拒别人对他的侵犯;也因为救世使命的缘故,主耶稣必须放弃武力抵抗,从容就义。

除此之外,从使徒保罗的生平也可推断出,自卫军力有时候也是可行的抉择。当他的生命受到不法之徒威胁时,保罗诉诸罗马公民的身份,以及接受罗马军队的保护(参徒22:25-29);而这种自卫性军事行动,也可以从个人延伸到国家的层面。总而言之,<圣经>为我们设下战争的底线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,上帝容许战争为公义的工具,以平定社会的混乱局面。

三、基督教的战争伦理

在战争课题上,当前基督教伦理可分为三个主要观点,即和平主义、积极主义和选择主义,这三者的论据将在下文概述。

3.1 和平主义(Pacifism

和平主义渊远流长,它可追溯到初期教会,当时绝大部份信徒是和平主义者,这种情况长达近两世纪。这种现象的产生,主要原因是罗马政权视基督教会为犹太教的一部份,故禁止他们加入皇军。另一方面,由於军队以残害基督徒著名,所以加入军队的信徒不多。再者,每个士兵必须宣誓效忠皇帝,把他当作神一般看待。迩后,基督教传统中出现和平主义,当中要数16世纪的重洗派(今日的门诺会与亚米旭派)与17世纪的贵格会。

和平主义者的其中前提,是建基於圣经“不可杀人”的命令(出20:13),另外是有关耶稣“不要与恶人对抗”的话(太5:39)。他们指出,旧约以色列人的战争是独特事件,他们扮演在神手中的神权器皿,不是以色列人的战争,而是上帝的战争。他们认为,耶稣身处革命时代,却拒用武力进行革命,而是用奴仆的工作来建立神的国。所以基督徒也要效法耶稣基督,拒绝采用暴力这个诱惑。

对和平主义者来说,战争的确违反耶稣的心意,因为他明明对彼得说过:“收刀入鞘吧,凡动刀的,必死在刀下”(太26:52)。故此,和平主义者相信,那最后的胜利不归於恨,必归於爱。由始至终,他们反对一切战争、武力和强暴,坚持以和平方式排难解纷,因为人命关天,十分珍贵。

时至今日,服膺和平主义的基督教团体虽然不多,但影响力不可低估,其中美国基督教联合会,主张废除战争,尽量裁减军备,参加一切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执的机构,建设一个合作的世界秩序。它认为,教会不可赞成或拥护战争,支持战争,便是推翻我们所相信的福音。

3.2 积极主义(Activism

跟和平主义不同,积极主义主张战争是可行的,所以基督徒有顺服政府的义务,也有责任参与每一场由政府所征募的战争。他们认为,政府是属上帝的,不论在宗教或民事范畴之内,上帝是一位有秩序、不混乱的上帝(创9:6;林后14:3340)。人类从神得了权柄,可以执行统治,并且有权夺取那流无辜人血、不守规则者的使命。

此外,他们宣称,新约圣经肯定了政府是神命定的旧约观点;耶稣已声明,“凯撒的应当归给凯撒,上帝的应当归给上帝”(太22:21)。此外,保罗也说:“政府的权柄,人人都当顺从,因为没有一样权柄不是从神来的”(罗13:1-7)。所以,神赐政府生杀之权,抗拒政府就是抗拒神,因为它佩剑,不是没有作用的(罗13:4)。

3.3 选择主义(Selectivism

选择主义是介於两者之间,从情景伦理为考量,而赞同公义战争的伦理观。原则上,选择主义者不高举战争,或视它为另一种悲剧,然而为了在地上履行伸张正义的任务,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诉诸战争。对基督教伦理来说,选择主义提供了较为满意的选择。

历代以来,很多基督徒都希望以和平方法达至公义,最终才以防卫性战争解决,这是一种较少邪恶的解决方法。跟和平主义不同,选择主义主张一些道德律法在某些情况下获得豁免,譬如:神吩咐人不可杀人,但杀人有时候是容许的(参出22:2)、神吩咐人不可偷盗,但在以色列人出埃及时,神却吩咐他们索取埃及人的财物(参出11:2,12:35-36)。

选择主义者主张,爱和暴力并非互相排斥,当面对别国的挑衅时,我们若容忍此事,任何同胞被人劳役,我们怎称得上爱自己的同胞?因此为了同胞,我们必须选择战争。由此观之,基督教的伦理不是单说爱而已,还有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。培养基督徒道德思维不是单说爱,而是考虑全本圣经,以及基督教信仰的世界观。因此,对挑衅别国的国家展开军事行动,这是公义的。第二次世界战争爆发时,希特勒是法国和欧洲各国的侵略者,故盟军为了制伏纳粹党而入侵德国是对的。同样,向别国从事恐怖活动的国家,也应受到适当的军事报复。

选择主义服膺公义战争的原则,是绝大部份基督徒所赞同的观点。公义战争始作俑者为奥古斯丁,他在第四世纪便先启其端,奠定这个理论的重要基础。此观念影响后人,当时君士坦丁大帝成为基督徒后,其领土受到恶势力的威胁,基督徒愿意配备武器,为上帝的公义而战。到了中世纪末期,公义战争成为世界的共识4,对其内容也有一致见解。直到今天,它是主流天主教和更正教各大宗派都接受的立场。

跟和平主义一样,选择主义坚持爱人如己的价值观,反对人类动辄使用暴力,提醒执政者不要失去理智,沦为嗜人血的禽兽。所不同的是,选择主义赞同在一些迫不得已的情况下,最务实和有效保卫和平、维护人命的途径,只有透过战争才可以解决。在开战前,它必须遵循开战条件(ius ad bellum)和沙场守则(ius in bello)。前者包含宣战的正当原因、最高权威、最后途径、正当动机、成功率与衡量得失,后者是指战争的军事对象和目标。

在公义战争中,“分辨原则”是必行的准绳,要分清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,军事设施与非军事设施。前者是黎民百姓,而后者是非军事用途建筑物,不可以蓄意伤害和破坏。在交战期间,如果无意伤及小部份无辜者,此举可以谅解;若为挫败对方土气而不择手段,滥杀无辜与轰炸非军事目标,这不是基督教伦理可以接受的。后世一些神学家认为,只要出於正当原因(保卫性,而非侵略性),是最后途径,不是另怀鬼胎,有颇高的成功率,得多於失,由最高权威宣战,并在作战时不滥杀无辜,便是一场公义战争。

小结:和平主义者坚持,当基督徒面对暴力时,不可用武力回应;相反,要以非暴力的方式抵抗。积极主义者坚持,顺服政府从事战争是合法的,因为上帝赋予了配剑的权柄。选择主义所采取的立场,唯有公义战争,基督徒才可以参与。无论如何,置身这个罪恶的世代,伦理问题变得异常复杂,有时人要某种特殊情况下,无论采取什么行动都不理想,圣经也承认有这种情况,这时通常拣选较少罪恶的一种。所以,我认为,在战争课题上,选择主义比较可取。

四、从基督教伦理看美伊战争

由美国所领导的美、英、澳等国联军,在2003319日进攻伊拉克,约3周后攻陷伊拉克首都巴格达;事后,美国总统布什(George W. Bush)在52日宣布胜利。这一次,美国发动伊战不外绕着三大论点:一、伊拉克拥有杀伤力武器;二、美国要在中东推行民主和自由市场;三、他们要把伊拉克从暴政中解放出来。

上述理由堂而皇之,事实却不然。如今,越来越多人相信,美国出兵攻占伊拉克,就是为了控制石油这条现代能源命脉。美国对伊拉克先发制人,以解救伊拉克人民为名,却以经济利益为实,在战争伦理上说不过去。若从经济观点来看,这场战争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冒险,基督教主张人的价值高过财物的价值,因此牺牲无辜人命,来争取权利或保护财物,都是基督教所不能容忍的。

再从基督教伦理来看,美国派军未获最高权威同意,已经抵触公义战争的原则。此外,这场战争爆出伊军战俘被虐待等丑闻,反映出它违反沙场守则,因此不能视为公义战争。此外,美国盟军的单边军事行动,跟路德与加尔文所提倡的“战争是必须存在的邪恶,战争是国家的责任,目的是遏止邪恶和缔造美好”的宗旨背道而驰。

五、结语

战争不是解决人类纷争的最佳方法。在历史中,随着战争乃是血流成河的场面,战争所造成的祸患、饥馑、暴虐、瘟疫、悲哀、痛苦、恐怖、死亡,是没有方法可以估量的。然而,在这个堕落的人世中,我们很难出污泥而不染,保持洁白无瑕之身,不做任何悲怆性的选择。和平主义者或许乐观看待人类本性,假设爱可以感化人类;而积极主义者却以政府马首是瞻,假设当局不会犯错;唯有选择主义者权衡问题的轻重,最后选择公义战争作为折衷方案。

政治伦理神学家尼布尔(Reinhold Niebuhr)认为,战争是一个悲怆的行动;战争本质上是一件恶事,但在有些情形中,这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恶。从个人道德来看,这些行为是不正当的,但是为了公义,我们别无他法,只能诉诸一些令人遗憾的行动。我认为,战争好像刽子手上的刑具,在处决死囚的时候,刽子手只是依法“杀人”,却不能构成杀人罪。如果有一天,国家为了保卫国土而征兵,我决义无反顾出征;但是如果是为了侵略邻国,则另当别论了。

20041011日写於马来西亚神学院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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